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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50 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
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
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
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