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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48-1 條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內含營業 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