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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20 條
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依第十條規定之稅率計算
營業稅額。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按前項數額
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計算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