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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第 50 條
納稅義務人未於前條規定限期內,將各項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有關文件或
抵繳之財產,檢送主管稽徵機關者,應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其應
以現金補足應納稅款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