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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第 3 條
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應 以贈與論。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保證人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 以保證債務為目的而為連帶債務人者,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