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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第 2 條
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
司法聲請重整,以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其免除之差額部分,
非本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