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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第 13 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 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 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