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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44 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 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