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條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 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 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