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工程受益費者,自期限屆滿之 次日起,每逾三日應按納費額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逾期超過一個月,經 催繳而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百分之十外,應由經徵機關移送法院強 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