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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民國 89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第 15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工程受益費者,自期限屆滿之
次日起,每逾三日應按納費額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逾期超過一個月,經
催繳而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百分之十外,應由經徵機關移送法院強
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