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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第 25 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
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