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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第 15 條
依前條規定免稅者,應填具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契約及有關證件,向
主管稽徵機關聲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