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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第 13 條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
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