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條
凡經減免土地稅之土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稽徵機關,除於有關稅冊 記載減免原因、期別及核准文號外,並應登錄土地稅電腦稅籍主檔,按年 (期) 由電腦列印明細表,函報直轄市主管機關、縣 (市) 政府核備。 直轄市主管機關,縣 (市) 主管稽徵機關依前項明細表,分別編造地價稅 、田賦及土地增值稅減免稅額統計表,函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