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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第 30 條
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經查出或被檢舉者,除追補應納
地價稅或田賦外,並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其為公有
土地,該土地管理機關主管及經辦人員,應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