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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第 14 條
已墾竣之土地,仍由原承墾人耕作並經依法取得耕作權者,自有收益之日
起,免徵田賦八年。
免徵田賦期間內,原承墾人死亡,仍由繼承人耕作者,得繼續享受尚未屆
滿之免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