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民住宅,指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依左列方式 興建之住宅。 一、政府直接興建。 二、貸款人民自建。 三、獎勵投資興建。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指興建之目的 專供勞工居住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