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1 條
依第二十八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 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四、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 之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