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 條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 徵滯納金。經核准以票據繳納稅款者,以票據兌現日為繳納日。 欠繳之田賦代金及應發或應追收欠繳之隨賦徵購實物價款,均應按照繳付 或徵購當時政府核定之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