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條
田賦由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稽徵機關依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按段 歸戶後之賦額核定,每年以分上下二期徵收為原則,於農作物收穫後一個 月內開徵,每期應徵成數,得按每期實物收穫量之比例,就賦額劃分計徵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