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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42 條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六十日前,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適用
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有關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