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本法課徵田賦之用辭定義如左: 一、地目:指各直轄市、縣 (市) 地籍冊所載之土地使用類別。 二、等則:指按各種地目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高低所區分之賦率 等級。 三、賦元:指按各種地目等則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釐定全年賦額 之單位。 四、賦額:指依每種地目等則之土地面積,乘各該地目等則單位面積釐定 之賦元所得每筆土地全年賦元之積。 五、實物:指各地區徵收之稻穀、小麥或就其折徵之他種農作產物。 六、代金:指按應徵實物折徵之現金。 七、夾雜物:指實物中含帶之沙、泥、土、石、稗子等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