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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第 48-2 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 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