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