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條
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 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 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 搜索獲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 機關,依法處理。 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聲請時,如認有理由,應儘速簽發搜索票;稽 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其 他有關搜索及扣押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