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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第 13 條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 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