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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娛樂稅法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第 7 條
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
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
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