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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娛樂稅法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
第 5 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
一、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