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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第 6 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實質交易,不得涉有其他法規禁止之交易。
三、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以有經營同條項第一款業務
    為限。
四、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其跨機構間款項清算應透過第八條第一項經
    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為之。但涉及跨境款項清算者,
    得以報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