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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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第 16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每一使用者之儲值款項及辦理每一使用者國內外小
額匯兌之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交易
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