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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27 條
預審委員應將審查意見報告提送評議委員會評議。 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審酌評議事件之一切情狀,以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評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