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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8 條
登記機關應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
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公開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