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31 條
經依本法設定抵押之動產,不得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附條件買賣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