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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26 條
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 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