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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21 條
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所為之出賣或拍賣
,除依本法規定程序外,並應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