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20 條
抵押物賣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餘,應返
還債務人,如有不足,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