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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99 條
國民銀行應分區經營,在同一地區內以設立一家為原則。 國民銀行對每一客戶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一定之金額。 國民銀行設立區域之劃分,與每戶放款總額之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