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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8-1 條
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 中途解約。 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