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1 條
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 ,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應即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