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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1 條
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
,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應即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