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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51-1 條
為培育金融專業人才,銀行應提撥資金,專款專用於辦理金融研究訓練發 展事宜;其資金之提撥方法及運用管理原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