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5-1 條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
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