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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35-1 條
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