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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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35 條
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
、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