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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31 條
銀行開發信用狀或擔任商業匯票之承兌,其與客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以契約定之。 銀行辦理前項業務,如需由客戶提供擔保者,其擔保依第十二條所列各款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