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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38 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現有銀行或類似銀行機構之種類及其任務,與本法規定
不相符合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有關規定,指定期限命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