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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37 條
本法施行前,未經申請許可領取營業執照之銀行,或其他經營存放款業務 之類似銀行機構,均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依本法規定,補行辦 理設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