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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32 條
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 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一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