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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29-2 條
銀行負責人違反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依限提出或未確實執行資
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