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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27-5 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