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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13 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各信託戶之信託財產每三個 月評審一次;並將每一信託帳戶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